1608759210352 | 通知公告: |
發布者:王曉寒
加入時間:2016-06-22
一、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、國家檔案局組通字(1991)13號文件規定,干部工作過程中形成的人事材料必須完整、真實。完整的人事檔案包括:1、履歷材料;2、自傳材料;3、鑒定、考核、考察材料;4、學歷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材料;5、政審材料;6、參加黨、團及民主黨派材料;7、獎勵材料;8、處分材料;9、錄用、任免、聘用、轉業、工資、待遇、出國、退(離)休、退職材料及各種代表會代表登記表等材料;10、其他可供組織參考的材料。
二、代理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將形成的上述歸檔材料送交檔案管理科,由工作人員審核后一周內歸入本人檔案。
三、歸檔材料與原檔案材料相矛盾或手續不全的,應予退回、銷毀或補辦。